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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投诉对象(品牌):新门户
行业:房产中介投诉
地区(省):湖南省
时间:2020-05-21 18:46:46
诉求:赔偿
涉及金额: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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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详情:
您好!因新门户咸嘉湖西路阿普阿布4栋109号店(长沙市信永进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存在多项欺诈行为。
1、冒充其他公司员工欺诈。
2020年5月5日晚上12点,因新环境公司为大型连锁中介,且我与新环境公司有过一定往来和了解,新门户中介王涛谎称自己为新环境中介,骗取我方信任,将我和二手房买家带至在长沙河西房产交易中心,签订了代办过户合同。当时交易中心墙上悬挂合同为长沙雨花区霞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授权新环境办理业务的合同。王涛称自己所在的长沙市信永进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门牌名称新门户)和新环境是同一家公司,用长沙雨花区霞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和我方签订了代办过户合同,用长沙市信永进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名义提供了收费收据。霞辉合同手印为王涛手印。因当时太晚,各单位已下班,第二天我通过新环境官方客服电话核实新门户与新环境实为两家公司,非中介虚假描述两家为同一公司。中介误导的信息为决定本人是否签订合同的重大决定因素。若直接告知为不知名小公司,不会与之签订代办协议。
2、 诱导签订侵犯财产权的条约。
买卖合同未约定房价款中包含所有家具家电。中介在谈价签合同次日强制要求卖方无条件将所有家具家电赠予买家。已侵犯我方财产权。中介诱导”房子卖了,家里东西肯定就是别人的了“,企图诱骗我方签订附赠清单。同时在电话里存在危害我方人身安全的言语威胁。
3、 诱导胁迫签订损害合法权益,违背主合同及本人真实意愿的条约。
强迫我方签订违背主合同及违背我方真实意愿、严重有损于我方利益的合同变更。中介谎称土地出让金国家法律规定为卖方出,要求我方补签变更,因我方不同意签字,中介连同买方限制我方人身自由至深夜12点多,在我方小区禁止我离开,并且辱骂威胁。同小区邻居被吵醒,前来劝和。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后经我方核实,国家法律并未规定此费用为卖方出,而是由买受人出,而且在主合同中本来已经约定所有过户税费由买方出。合同上的“以”字为王涛笔迹。
4、诱导未达过户条件,(当时条件过户后肯定无法收到尾款的前提下)诱骗过户。
在未达过户条件的情况下,让买方通知我方过户。首次约面签,中介未与我方核实时间,私自约至周一早晨9点,告知没空,当周周三可约后,再未约我方面签,直接要求过户。根据银行政策,卖方未面签,银行必定无法放款。且无法提供买方银行“批贷函”的情况下,就约我方过户,流程对于我方存在重大瑕疵和风险。中介在明知流程的情况下,诱骗我方在未达过户条件的情况下去过户,此为欺诈
5、 价格欺诈。
我方仅委托代办过户,中介谎称与新环境为同一公司,我已与数名新环境中介核实,新环境代办过户收费为3000每笔,且可以打折,有的主动报价1500。中介代办费用收取我和买方共计8000元,收费标准严重偏离市场,违反其自称的公司的收费标准,存在价格欺诈。
以上已提供附件凭证。
新门户咸嘉湖西路店(长沙市信永进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存在多项欺诈行为,且存在威胁强迫我方签订违背真实意愿的合约,侵犯我财产权违法行为,专业能力及责任心严重欠缺造成流程纰漏,给我方造成重大风险。现要求立即解除代办合同,退还收取的我方房产证。如因未及时退还房产证,造成我与买家不能按时正常过户的,赔偿后续造成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投诉中介违法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行为: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13 以其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等条例。本人要求按以上退一赔三(已收费我方3500元)办法处理,烦请处理。
6 其他违法行为
同时保留追究新门户咸嘉湖西路店(长沙市信永进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经纪人王涛刑事责任的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